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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民中小學教師敘薪業務概述(102年)

網站連結:http://eccs.cyc.edu.tw/ccs_study/102_21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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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教材主題:國民中小學教師敘薪業務概述

※ 製作年度: 102 年

公立學校教師薪給之給付,係屬公法上職務關係所生之財產請求權,合先陳明。依民國 84 年公布施行之「教師法」第五章待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:「教師之待遇分本薪(年功薪)、加給及獎金三種。」同條第二項規定: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本薪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;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本薪以級別、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。」及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四條規定: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,填具履歷表,檢齊學經歷證件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續。綜上所述,為維護教師權益,教師於到職後辦理薪級核定業務係屬人事單位首要任務。

 但有鑒於現今教師薪級常因教師受聘性質與種類區分而不盡相同,爰製作國民中小學敘薪業務概述供人事人員參照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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